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339號聲請人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乙○○○所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1,000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書記官張美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