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易字第17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於本院調查時自白犯罪並具體求刑,復據檢察官同意,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蔡廷宜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