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嘉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五年度嘉交簡字第九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林世芬
法官曾宏揚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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