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6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祐成
(現於法務部○○○○○○○○附設觀察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9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祐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祐成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已分別確定在案,而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犯罪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受刑人表示對於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無意見(見本院卷附之陳述意見表)等一切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案件,另判處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情形,自應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附表:受刑人林祐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9/04/01109/04/16109/04/2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260號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260號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26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55號、156號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55號、156號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55號、156號判決日期111/03/24111/03/24111/03/24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3063號、第3065號111年度台上字第3063號、第3065號111年度台上字第3063號、第3065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7/13111/07/13111/07/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250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250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250號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9/05/01110/09、10月間某日至110/11/14110/11/1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260號等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729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72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55號、156號111年度原重訴字第511號111年度原重訴字第511號判決日期111/03/24111/06/07111/06/07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3063號、第3065號111年度原重訴字第511號111年度原重訴字第511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7/13111/07/04111/07/0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250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197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197號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編號5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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