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金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金重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騰選任辯護人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 林佳薇 律師被告 林育謙 選任辯護人 王玉珊 律師
江仁成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江俊彥法官陳勇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