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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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964號原告 元昭懿 訴訟代理人 劉堃 被告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堯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與被告所訂「大直Uptown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提起本件訴訟,被告營業所所在地雖在臺北市松山區,惟依兩造所簽立之上開契約書第25條約定,雙方合意以「房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本件買賣房地坐落臺北市內湖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