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37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交簡字第377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禮綱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21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禮綱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王禮綱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飲用啤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80毫克,實際已無法安全駕駛之情形下,仍不顧行車安全,即率然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一般道路,因不勝酒力,致擦撞 蒲俊至 所騎乘之機車,顯然無視於自己及其他參與道路交通之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所為非是;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其前無酒後駕車觸犯公共危險案件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兼衡被告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之程度、自稱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資力、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葉明德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22120號被告王禮綱男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號5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禮綱明知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將使其駕駛車輛時之注意力減低,反應能力趨緩,而危及其他用路人之行車往來安全,於民國101年8月1日晚間8時30分許,在位於高雄市○○區○○○路與五福四路口之「漢王飯店」餐廳內與友人共飲啤酒後,已達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同日晚間9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時25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巷與通化街口處,因酒精作用尚未完全消退,不慎與蒲俊至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發生擦撞,嗣經到場處理警員於同日晚間10時15分測得王禮綱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0毫克,經回溯計算王禮綱於同日晚間9時許上路時,呼氣酒精濃度應達每公升0.88毫克【計算公式:0.08(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研究數據,我國人民呼氣酒精濃度之消退率為每小時每公升0.062至0.098毫克,平均值為每公升0.08毫克,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1年1月25日91刑鑑字第11718號函可參)×1(施測時距離王禮綱駕車上路時間約1小時)+0.80=0.88】,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王禮綱固坦承於上開時、地,酒後駕車並發生本件交通事故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公共危險之犯行,辯稱:
伊係因找尋停車位疏未注意來車才發生本件交通事故云云。惟查,前揭犯罪事實,有酒精濃度測試單、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談話紀錄表、現場照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件附卷足查,而酒精對人體之影響程度乃依血中濃度,當呼氣濃度達每公升0.5毫克時,將影響駕駛,當呼氣濃度達每公升0.75毫克時,將造成思考、個性及行為之改變,當呼氣濃度達每公升1.0毫克時,將造成中度中毒而有步態不穩、噁心嘔吐、精神混淆不清等症狀,亦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88年8月5日(88)北總內字第26868號函文可稽,本件被告駕車上路時,其呼氣酒精濃度已高達每公升0.88毫克,猶駕車行駛,並發生本件交通事故,已造成公共危險甚明,足認被告上開所辯,顯屬臨訟卸責之詞,要難為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王禮綱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檢察官陳建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