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82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林春宇 被告維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傅維翰人法定代理人 傅淑芬 法定代理人 傅德旺 被告 傅泂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彥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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