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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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033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廖見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項銓平 、 陳民傑 、 趙崇榮 、 李祥剛 、 廖錦綉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對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即視為起訴,原告迄今尚未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億貳仟零叁拾貳萬零玖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新台幣壹佰零肆萬捌仟伍佰肆拾壹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原告應再補繳新臺幣壹佰零肆萬捌仟零肆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悅晨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