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5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四年間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六十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再經最高法院以九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二十七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