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保險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保險上字第19號上訴人卡爾特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洪達權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威鴻 律師
吳志勇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黃慧娟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 律師複代理人 駱國堯 律師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 律師複代理人 李欣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三年七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上訴人主張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代位行使其被保險人晨安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晨安公司)對上訴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本件訴訟,乃以晨安公司就其所受損害逾保險理賠金額部分另案提起之本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7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即晨安公司對於上訴人有無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為本件保險代位訴訟之先決問題,故裁定於前揭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前揭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本院判決後經該案兩造當事人分別提起上訴,業於民國104年9月23日經最高法院104年度臺上字第1778號民事裁定駁回渠等之上訴確定,訴訟已告終結,有該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102至103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陳婷玉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書記官李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