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29號原告 李文丕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訴之聲明第一項,即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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