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3050號債權人東旺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蔡永忠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依債權人所提出之承諾暨連帶保證書影本可知,債務人擔保之範圍並未包括第三人 蔡永琪 向債權人公司借款所生之債務,故上開承諾暨連帶保證書影本尚無從釋明本件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返還系爭借款,未提出釋明系爭件款之文件,…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