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494號聲請人即繼承人 董方圩
董玉美 董方洧 董玉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未預納聲請費用1,000元,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104年8月3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而被繼承人係於104年3月15日死亡,聲請人遲至104年6月30日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亦已逾3個月之除斥期間。聲請人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