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6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6170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穗羽 即阡悅企業社、阡騰企業有限公司、陳穗羽、穗羽企業有限公司、陳穗羽、阡悅企業有限公司、 劉致宏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阡騰企業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本件經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 王雙欣 非陳穗羽)
二、相對人陳穗羽(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劉致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阡騰企業有限公司、穗羽企業有限公司、阡悅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相對人阡悅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