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司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終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司字第27號聲請人 梁木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福峰織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財產目錄(均應處分完畢)、賸餘財產分配表(即分配予各股東之款項明細)等相關結算表冊。
二、請提出上揭結算表冊送經全體監察人審查之證明,暨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如為股東會議記錄,應併提出出席股東簽到紀錄表)。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