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177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李孟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恒嘉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5,96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