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4243號
原 告 佳訊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芳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巽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服務費
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
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
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
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且起訴,應以訴狀
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
款、第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告或被告
無訴訟能力,應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如起訴有不符上
述情形,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狀之被告欄列有「 張志輝 」、「大巽設計工程
有限公司」,其中張志輝究為共同被告,亦或大巽設計工
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尚屬不明。另大巽設計工程有
限公司已變更名稱為大懿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且變更法定
代理人為 張寧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被告
公司之正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並陳明本
件被告是否包含張志輝。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