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小字第88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鄭錦慧
被   告  林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橋小字第881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
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
上午11時在本院橋頭簡易庭民事第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張立亭
  書 記 官 葉彥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
日起至民國一O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O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書記官葉彥伶
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葉彥伶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