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069號
原 告 劉祥生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 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劉程愷 之繼承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參佰捌拾壹萬貳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
萬捌仟捌佰壹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