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一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張育彰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林秀敏┌──────────────────────────────────────────────────────┐│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一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彰化商業銀行嘉義分│九十三年七月五日│叁萬貳仟伍佰元│CK八八三八八九│││││行│││一││├─┼─────────┼─────────┼───────────┼────────┼────────┼──┤│2│甲○○│彰化商業銀行嘉義分│九十三年八月五日│叁萬貳仟伍佰元│CK八八三八八九│││││行│││二││├─┼─────────┼─────────┼───────────┼────────┼────────┼──┤│3│甲○○│彰化商業銀行嘉義分│九十三年九月五日│叁萬貳仟伍佰元│CK八八三八八九│││││行│││三││├─┼─────────┼─────────┼───────────┼────────┼────────┼──┤│4│甲○○│彰化商業銀行嘉義分│九十三年十月五日│叁萬貳仟伍佰元│CK八八三八八九│││││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