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傷害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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