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6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656號聲請人新店市公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2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3月18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94年度除字第6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新店市公所甲○○│新店地區農會│93年2月9日│100,000元│QA00000000││├──┼─────────┼─────────┼───────────┼─────────┼────────┼──┤│002│新店市公所甲○○│新店地區農會│92年12月31日│30,000元│QA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