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152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法定代理人甲○○被繼承人乙○○原籍彰化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台幣5568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中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財產(遺產)之現值1/100,民法第1183條、「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95年度家抗字第24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民國93年1月3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在案。經查,鈞院
97年度執字第21433號債權人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 鄭葉潘 等2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正在執行中,為聲請參與分配,爰依規定聲請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並提出本院95年度家抗字第24號民事裁定、本院民事執行處97年11月19日彰院賢97執癸字第21433號通知影本(遺產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最低拍賣價為新台幣55萬6800元)為證,自堪信為真實。且核與上開規定無不合,爰裁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如主文所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謝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