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361號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丙○○因與相對人乙○○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再補繳新臺幣1,000元。(如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乙○○、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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