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353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票號:TH032701)指定受款人為 溫仲崑 ,與本件聲請人乙○○不符,請具狀釋明取得票據之原因;併請提出上述本票之原本,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相對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