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7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18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95年12月20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8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賴敏慧┌──────────────────────────────────────────┐│附表:96年度除字第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甲○○│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一│95年10月30日│48,000元│DE0000000│││││信用合作社愛三路分社│││││├──┼─────┼──────────┼──────┼─────┼──────┼──┤│002│同上│同上│95年11月20日│51,000元│DE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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