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8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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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7年度偵字第21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無故變更及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他人,
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更正如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附表:被盜寶物明細」第6項:生生造化丹之數量應更正
為4個。
二、本件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59條、第35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刑法施
行法第1之1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賴恩慧
適用法條
刑法
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
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