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10221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
新臺幣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