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10221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
新臺幣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