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70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政國 指定辯護人 蘇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四月十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政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李政國被訴強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四月十日判處罪刑在案,該判決正本依上訴人戶籍住址高雄市○○區○○街○○巷○號四樓交付郵務機構送達,由其母 丁淑貞 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據,加計在途期間後,其上訴期間本應於一0二年五月八日屆滿。因上訴人於一0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雖未逾期,然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郭瓊徽法官黃琴媛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