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59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天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一百零二年度毒偵字第八二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故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或經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後始就與本案相牽連之他罪追加起訴,於法顯屬不合(最高法院二十六年渝上字第一0五七號判例、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五四0一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陳天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雖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百零二年度毒偵字第七一七號提起公訴,由本院以一百零二年度訴字第四五二號受理在案,惟前開案件已於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進行審判程序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三十一日宣判,此有上開案件之審判筆錄及判決書在卷可稽,而本件追加起訴係於一百零二年六月三日始繫屬本院,此有卷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南 檢玲 學一0二毒偵八二三字第三二二五一號函蓋有本院收文戳章可按,是本件追加起訴係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所為,揆諸前揭說明,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堯讚
法官吳坤芳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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