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276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己○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卯○○
14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辛○○前列一人訴訟代理人子○○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榮昌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彰化縣彰化市公所法定代理人丑○○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壬○○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癸○○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戊○○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庚○○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寅○○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甲○○
號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丁○○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丙○○前列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 律師前列九人共同複代理人 楊大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5年8月9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蔡秉宸法官翁芳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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