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簡字第1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簡字第1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竹簡字第1548號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書記官洪木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