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二一、四一六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施習盛 律師查本件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情形,經訊問後犯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