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監字第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監字第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改定行使親權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協議筆錄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監字第二一號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家事法庭協議成立,出席職員如左:
法官王美婷法院書記官周梅貞通譯劉春生朗讀案由。
到庭關係人: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協議內容:
一、對於兩造所生之女 蔡青樺 (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改由聲請人任之。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右筆錄經交閱認無訛始簽名如後: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院書記官周梅貞~B法官王美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周梅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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