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
公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賢明
吳建勛游雪莉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貳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涉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執行羈押,並先後於八十九年六月六日、同年八月六日及同年十月六日延常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涂裕斗
法官蔡國卿法官李璧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忠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