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康進益
王國論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周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掌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