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緝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一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伍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以聲請人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五十元之保證書或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廖純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孝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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