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1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一一三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戶籍謄本及被告正確之住居所。
二、請求離婚之事由。
三、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大陸結婚登記資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曾吉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