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交附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字第八號
原告甲○○住台南被告乙○○住台南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洪士杰法官張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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