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金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金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金鐘因犯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次按,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2年度台抗字第313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86年度台抗字第488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陳金鐘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刑,業於民國100年01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按數罪併罰之數罪,縱令其中一罪已經執行完畢,揆諸前開說明,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復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至七所示之6罪,並經本院於99年度簡字第99號判決中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有上開裁判書在卷可考,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另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既各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各宣告刑亦均未逾有期徒刑6月,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受刑人陳金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已執畢)│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10月28日│96年10月31日│96年11月20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8年度偵字第2869號、98年│97年度偵字第6107號│97年度偵字第6107號││││度偵字第495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虎簡字第270號│99年度簡字第99號│99年度簡字第99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11月30日│99年12月20日│99年12月2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虎簡字第270號│99年度簡字第99號│99年度簡字第99號││決├────┼────────────┼───────────┼───────────┤││確定日期│99年12月20日│100年01月07日│100年01月07日│└────┴────┴────────────┴───────────┴───────────┘┌─────────┬────────────┬───────────┬────────────┐│編號│四│五│六│├─────────┼────────────┼───────────┼────────────┤│罪名│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02月01日│96年10月04日│96年12月28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6107號│97年度偵字第6107號│97年度偵字第6107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簡字第99號│99年度簡字第99號│99年度簡字第99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12月20日│99年12月20日│99年12月2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簡字第99號│99年度簡字第99號│99年度簡字第99號││決├────┼────────────┼───────────┼────────────┤││確定日期│100年01月07日│100年01月07日│100年01月07日│└────┴────┴────────────┴───────────┴────────────┘┌─────────┬───────────┐│編號│七│├─────────┼───────────┤│罪名│政府採購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03月27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6107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簡字第99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12月2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簡字第99號││決├────┼───────────┤││確定日期│100年01月07日│├────┴────┼───────────┤│附註│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罪│││刑,應執行刑為1年5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