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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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育霖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育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二、查本件受刑人詹育霖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復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5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397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如附表編號6至10所示之5罪,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626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此有上開裁判書在卷可憑,依上開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10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3年8月之範圍。
三、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附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受刑人詹育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施用第一級毒品│││器竊盜,未遂│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年4月16日│97年12月27日│98年4月10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98年度偵字第│板橋地檢98年度偵緝字第│桃園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8707號│1410、1411號│253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480號│98年度易字第2031號│98年度審訴字第2038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6月15日│98年8月28日│98年9月3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易字第480號│98年度易字第2031號│98年度審訴字第2038號││決├────┼──────────┼───────────┼───────────┤││判決確│98年7月6日│98年9月21日│98年9月30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98年度執字第│桃園地檢98年度執助字第│桃園地檢98年度執字第│││10198號(編號⒈⒉⒊│2223號(編號⒈⒉⒊⒋│15618號(編號⒈⒉⒊⒋│││⒋⒌已定執行刑為有期│⒌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⒌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徒刑2年4月)│2年4月)│2年4月)││││★97.6.26犯行已由板橋│││││地院另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8年4月15日│98年4月7日│98年2月11日││││││├──────┼──────────┼───────────┼───────────┤│偵查機關│板橋地檢98年度毒偵字│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5528號│14592號│2913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3075號│99年度桃簡字第1486號│99年度易字第626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9月28日│99年6月29日│99年11月30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3075號│99年度桃簡字第1486號│99年度易字第626號││決├────┼──────────┼───────────┼───────────┤││判決確│98年10月19日│99年8月26日│99年12月24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98年度執助字│桃園地檢99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第2668號(編號⒈⒉│12592號(編號⒈⒉⒊⒋│245號(編號⒍⒎⒏⒐⒑│││⒊⒋⒌已定執行刑為有│⒌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期徒刑2年4月)│2年4月)│年4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8年2月23日│98年4月8日│98年4月10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913號│2913號│2913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626號│99年度易字第626號│99年度易字第626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11月30日│99年11月30日│99年11月3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626號│99年度易字第626號│99年度易字第626號││決├────┼──────────┼───────────┼───────────┤││判決確│99年12月24日│99年12月24日│99年12月24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同左│同左│││第245號(編號⒍⒎⒏│││││⒐⒑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10│(以下空白)││├──────┼──────────┼───────────┼───────────┤│罪名│收受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3月4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913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626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11月3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626號││││決├────┼──────────┼───────────┼───────────┤││判決確│99年12月24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45號(編號⒍⒎⒏│││││⒐⒑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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