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馮榕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馮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馮榕前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在案,於99年7月17日入監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4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7398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10月1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10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和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書記官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