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三三號上訴人甲○○即被上訴人
乙○○○住台北縣永和市○○街○○巷十五.十六號六樓被上訴人丙○○住台北縣中和市○○街○○巷○號之三即上訴人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B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蕭惠芳~B法官鍾啟煌~B法官黃信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陳玫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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