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О五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致死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過失致死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四年(八十六年度交訴字第八八號),並於八十六年六月五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起至同年月三十日止,更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六三0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春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美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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