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2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2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二OO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四O七號呈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轉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四五九八號偵查起訴),本院經訊問被告自白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充犯罪時、地為八十九年三月十二日「傍晚」,在基隆市○○○路某處」外;證據除補充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件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蕭一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苑琦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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