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5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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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指定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葉靜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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