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重上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61號上訴人 黃麗蘭
陳佳玲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佳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
吳昆達 律師被上訴人 黃金城 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2月1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另行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浦傑法官蔡孟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書記官王薇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