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1035號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承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已對債務人鄭承勳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且債務人已合法收受債權讓與通知之文件。(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法律座談會第4號提案參照;且不得以支付命令繕本送達代替債權讓與通知)。
二、提出債務人鄭承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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