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1038號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國源 (原名: 洪緯璿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且債務人已合法收受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民法第297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法律座談會第4號參照)。
二、債務人洪國源(原名:洪緯璿)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